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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苗栗縣政府99年度未成年未婚懷孕個案補助實施計畫 |
| 一、 |
目的:
處於資訊、社會風氣開放的現今,有不少青少年對性好奇欲試,卻對保護自我概念不足,因而提高了未婚懷孕的比率。為協助本縣未婚懷孕個案,使其獲得應有之照顧、關切,故訂定本計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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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依據:
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第19條第1項第10款:「直轄市、縣(市)政府,應鼓勵、輔導、委託民間或自行辦理下列兒童及少年福利措施:……十、對於未婚懷孕或分娩而遭遇困境之婦嬰,予以適當之安置及協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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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 |
主辦單位:苗栗縣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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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 |
補助期間:99年1月1日至99年12月31日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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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 |
補助對象:
- 未婚懷孕少女安置補助對象:凡設籍本縣,未獲其他同性質項目補助及未接受公費收容安置或安置期間內未領取政府特殊境遇婦女家庭扶助之緊急生活扶助之未滿十八歲(以生產時年齡計)未婚懷孕少女。
- 未婚懷孕少女醫療(含生產)補助對象:凡設籍本縣,未獲政府同性質項目補助之未滿十八歲(以生產時年齡計)未婚懷孕少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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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 |
補助項目及標準:
- 安置費:依安置機構收費標準付費,並與機構完成合約簽訂,每人補助以6個月為限。
- 醫療(含生產)費:包括掛號費、診療費、特殊藥材、住院費、引流產費及其他費用等,扣除全民健康保險給付費用外,實支實付每人補助最高以新臺幣(以下同)1萬5,000元為限,特殊情況可專案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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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 |
補助方式:
- 安置費用補助:依申請人實際居住期限,自核准申請日起開始補助,於結束安置後一次撥發補助。
- 醫療(含生產)費用補助:每一申請人每一事件限申請一次,依醫療院所實際收費補助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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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八、 |
審查標準:
- 家庭總收入平均未達當年度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2.5倍。
- 全家人口不得超過下列標準額:動產全家人口1人者為200萬元,凡增加1人增加25萬元。
- 全家人口不動產(含土地、房屋等)總值低於新臺幣65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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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九、 |
第八點所列各名詞解釋如下:
| (一) |
家庭總收入:準用社會救助法第五條之ㄧ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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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工作收入,依下列規定計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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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依全家人口當年度實際工作收入並提供薪資證明核算。無法提出薪資證明者,依最近一年度之財稅資料所列工作收入核算。 |
| (2) |
最近一年度之財稅資料查無工作收入,且未能提出薪資證明者,依臺灣地區職類別薪資調查報告各職類每人月平均經常性薪資核算。 |
| (3) |
未列入臺灣地區職類別薪資調查報告各職類者,依中央主計機關公布之最近一年各業員工初任人員平均薪資核算。 |
| (4) |
有工作能力未就業者,依基本工資核算。但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認定失業者,其失業期間得不計算工作收入,所領取之失業給付,仍應併入其他收入計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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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
動產及不動產之收益。 |
| 3、 |
其他收入:前二款以外非屬社會救助給付之收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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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 |
家庭財產,包括動產及不動產,準用社會救助法第五條之二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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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7年度規定如下:
動產:全家人口1人者為200萬元,凡增加1人增加25萬元。
不動產:每戶新台幣650萬元。
下列土地,經本府認定者,不列入家庭之不動產計算:
1、未產生經濟效益之原住民保留地。
2、未產生經濟效益之公共設施保留地及具公用地役關係之既成道路。 |
| (三) |
全家人口,其應計算人口範圍,包含下列人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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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申請人。
2、補助對象之共同生活直系尊親屬。
3、認列綜合所得稅列入扶養親屬免稅額之納稅義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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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 |
申請程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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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
本補助之申請由申請人(未婚懷孕少女本人或其他法定代理人或其監護人),於知悉事實發生後,向本府提出申請;或由0800-25-7085未婚懷孕專線、縣市政府社工員、社會福利機構社工員、醫療院所社工員或收容安置機構轉介申請。
- 安置費用補助:收容機構統一造冊,連同收據及個案紀錄送本府申請。
- 醫療(含生產)費用補助:由申請人(未婚懷孕少女本人或其他法定代理人或其監護人)向本府提出申請;或由相關單位社工員轉介,連同收據及個案紀錄送本府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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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 |
本府隨時受理並協助申請人申請本補助,申請人及其家屬自行提供所得、納稅證明及財產資料,但所提供之資料無法辨認或不完備時,得要求申請人提供。 |
| (三) |
本府受理申請後依本計畫規定儘速辦理並完成審核,並將核定後將結果通知申請人。 |
| (四) |
若申請人情況特殊,有親子關係緊張衝突、疏離或家庭關係惡劣而未婚懷孕少女離家的狀況,使案家申請資料無法取得時,可依社工員提供之訪視紀錄作為審核依據。 |
| (五) |
申請案經核准後安置補助以開立支票,並掛號郵寄送達安置機構通訊地址。醫療補助以開立支票,並掛號郵寄送達實際給付費用之法定代理人、監護人、安置機構或醫療院所通訊地址。 |
| (六) |
申請人應於申請調查表上簽名及蓋章,以確認資料屬實。申請人如提供不實之資料、隱匿或拒絕提供本計畫所要求之資料,或以詐欺或其他不正當方法取得本補助者,須負偽造文書及冒領公款等法律責任;如已核准補助者則註銷請領資格,並停止請領補助款且追回已補助經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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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一、 |
申請補助費應檢附之表件:
(一)申請表及收據。
(二)戶口名簿影本或戶籍謄本正本。
(三)其他相關文件(診斷證明書、、、、等)。
(四)醫療收據正本。
(五)所得及不動產證明。 |
| 十二、 |
經費由本府編列預算支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