籍設本縣或實際居住本縣超過六個月之無戶(國)籍人口,且未接受公費收容安置之未滿十八歲兒童及少年,其家庭有下列情形之一:
1、父母一方或監護人失業、經判刑確定入獄、罹患重大傷病、精神疾病或藥酒癮戒治,致生活陷於困境。
2、父母離婚或一方死亡、失蹤,他方無力維持家庭生活。
3、父母一方因不堪家庭暴力或有其他因素出走,致生活陷於困境。
4、父母雙亡或兒童及少年遭遺棄,其親屬願代為撫養,而無經濟能力。
5、未滿十八歲未婚懷孕或有未滿十八歲之非婚生子女,經評估有經濟困難。
6、其他經評估確有生活困難,需予經濟扶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