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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經濟扶助
 
※弱勢家庭兒童及少年緊急生活扶助
補助條件

籍設本縣或實際居住本縣超過六個月之無戶(國)籍人口,且未接受公費收容安置之未滿十八歲兒童及少年,其家庭有下列情形之一:
1、父母一方或監護人失業、經判刑確定入獄、罹患重大傷病、精神疾病或藥酒癮戒治,致生活陷於困境。
2、父母離婚或一方死亡、失蹤,他方無力維持家庭生活。
3、父母一方因不堪家庭暴力或有其他因素出走,致生活陷於困境。
4、父母雙亡或兒童及少年遭遺棄,其親屬願代為撫養,而無經濟能力。
5、未滿十八歲未婚懷孕或有未滿十八歲之非婚生子女,經評估有經濟困難。
6、其他經評估確有生活困難,需予經濟扶助。

補助項目

每人每月補助新臺幣三千元,扶助期間以六個月為原則,最長可以再補助六個月。

申請地點

申請人戶籍所在地的鄉鎮市公所

受理單位 應備文件
1.申請表 、切結書。
2.戶口名簿影本或戶籍本正本。
3.全戶所得稅證明及歸戶財產證明。
4.其他相關文件(診斷證明書、入獄證明、死亡證明、失蹤人口協尋證明、托育證明等。

經濟條件限制 1.家庭總收入平均未達當年度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一點五倍。(97年度為14,743.5)
2.全家人口動產(含股票、投資、存款等)平均每人低於新臺幣十五萬元。
3.全家人口不動產(含土地、房屋等)總值低於新臺幣六百五十萬元。
4.有事實足以證明最近三個月生活陷困,經評估需要經濟協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