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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經濟扶助
 
  ※苗栗縣政府99年度辦理家庭補充性照顧方案實施計畫
一、 苗栗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協助變故或功能不全之家庭,提昇其家庭照顧兒童少年之能力,特訂定本計畫。
   

二、

本計畫之補助項目為兒童托育補助。
   
三、 本計畫補助對象為遭疏忽、有受虐之虞以及已受虐,但未接受本府收容安置之學齡前兒童。
   
四、

本計畫補助家庭總收入按全家人口平均分配,每人每月未超過政府當年公布最低生活費用標準之1.5倍,且具有下列情形者得申請補助:

一、籍設本縣。
二、經本府依兒童及少年福利法通報受案,經評估有需求者。
三、未重複請領其他托育津貼者。

   
五、 兒童托育補助之核發標準,依實核發褓姆費、幼托園所學雜費,每人每月最高申請1萬元,最高補助6個月,按月核發。
   
六、

申請補助費須檢附之表件:

一、申請表及收據。
二、戶口名簿影本或戶籍謄本正本。
三、申請人之所得稅證明及歸戶財產證明。
四、幼托園所或褓姆收據。
五、其他相關文件(診斷證明書、入獄證明、死亡證明、失蹤人口協尋證明、托育證明、、、等)。
   
七、 兒童已領取以下種類津貼者,不重複發給,但所領取之金額低於本項補助者,得補助其差額:幼兒教育券、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兒童托育津貼等。
   
八、 經費來源由本府編列預算支應。
   
九、 本計畫實施期間自99年1月1日至99年12月31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