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務對象
*
為脫離家庭未滿十八歲之兒童少年,提供諮詢、聯繫、緊急庇護或其他必要措施,協助其身心健全發展。
一、
未滿十八歲脫離家庭或受虐待之兒童少年。
二、
其他依兒童及少年福利法、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經評估認為有必要提供服務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