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監護權問題 : |
| |
Q1: |
何謂監護權? |
| |
A1: |
監護權在法律上的說法是指『對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這不只有權利,還有對子女扶養、教育的義務。什麼情況會有監護權的問題呢?其實在還未離婚前是沒有監護權的問題的,離婚時才會有監護權歸誰的爭議。依我國的法律規定,離婚後子女監護權原則上由父母雙方協議,並依協議由一方或雙方共同擔任,若協議不成或未協議者,法院可以依照夫妻任何一方的請求或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的請求來爭酌判決。 |
| |
|
|
| |
Q2: |
夫妻離婚以後,監護權一定歸屬父親嗎? |
| |
A2: |
過去的法律採取父權優先的立法,不論夫妻是兩願離婚或裁判離婚,子女的監護權原則上都歸於父親所有,隨著時代的變遷,民法修改規定,目前對子女監護權的歸屬,是以未成年子女的最佳利益做考量,不再想當然爾歸給父親,法官在衡量未成年子女監護權歸屬,主要是根據子女的年齡、性別、健康情況、子女意願與人格發展需要,以及父母的年齡、品行、經濟能力、職業、父母保護教養子女的意願及態度、對子女的教養計畫、與子女的互動與感情狀況等種種因素,並參酌社工人員所做的訪視報告等,作為判斷子女監護權的依據,當然如果父母都不不適合行使監護權,也有可能判給第三人來監護。 |
| |
|
|
| |
Q3: |
如何爭取子女監護權? |
| |
A3: |
如果雙方能達成協議,就沒有問題了,若協議不成請法院裁定時,則必須考量由誰監護較符合「子女的最佳利益」。法院的認定是,監護除了生活扶養外,還包括子女的家庭教育、身心的健全發展及培養倫理道德等習性。因而法院得就夫妻的職業、經濟狀況、監護能力及其子女的多寡等一切情形,加以通盤考量。而且,爭取子女監護權時,有錢的一方不一定絕對有利,而是看誰會真正照顧小孩,來酌定監護人,父母誰較適任,誰就較有可能成為監護人。 |
| |
|
|
| |
Q4: |
法院就監護權裁判時,判斷的標準為何? |
| |
A4: |
法院裁判監護權歸屬時,會根據子女最佳利益,參考社工人員訪視報告,考慮一切情況,並且依下列事項為考量:
(1)子女年齡及健康情形。
(2)子女意願及人格發展之需要。
(3)父母職業、品行、健康情形及生活狀況。
(4)父母保護子女的意願及態度作為一切監護權判定標準。 |
| |
|
|
| |
Q5: |
監護權歸屬對方,以後就看不到孩子了嗎? |
| |
A5: |
監護權歸屬對方後,未享有監護權之一方,仍然享有與未成年子女見面接觸的權利,也就是所謂「探視權」,如何與子女面會交往?時間如何?方式如何?地點如何?都可以由父母親加以協議,當然,如果父母協議不成或協議的內容有妨害子女的利益,法院可以依聲請或依職權來決定。 經常會遇到一種情況,就是取得監護權的一方,會用手段妨害他方探視的權利,許多人遇到這種情形會相當沮喪難過,請特別記住,當有監護權一方蓄意刁難探視時,可以依強制執行法第一百二十九條規定,命有監護權人之一方容忍無監護權人之一方行使探視權,或禁止有監護權人之一方阻止探視的行為,如果有監護權人之一方未為履行時,執行法院得命拘提管收或處新台幣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之迨金。 |
| |
|
|
| |
Q6: |
已喪失監護權的一方,是否可再向法院訴請改定監護人? |
| |
A6: |
不管是父親或母親因離婚協議或是因法院判決而取得孩子的監護權,只要在一方取得監護權後,出現任何不適任的情形(例如未妥善照顧子女、虐待子女、拒絕他方探視、罹患重病,無法再照顧孩子等),或是有情事的變更時,父親及母親任何一方都可隨時向法院聲請改定監護人。 |
| |
|
|
| |
Q7: |
如果我得到監護權,對方就不用負擔子女生活費用嗎? |
| |
A7: |
一般人經常有的觀念:「既然已經失去子女監護權,自當不必負擔生活費用!」事實上這個想法是絕對錯誤的,我們必須要提醒所有的父母,對未成年子女的親屬關係與扶養義務,不因離婚與喪失監護權而消滅,所以當監護權歸屬對方後,未享有監護權之一方,仍要負擔未成年子女的撫養費用,直到子女成年為止,如果未享有監護權之一方拒絕負擔扶養費用,可以訴訟請求,稱為「給付撫養費之訴」。由法院在審理撫養費用時候,通常法院會參考行政院主計處公布之每人每月經常性消費支出或以當年綜所稅扶養親屬寬減額作為標準,再依照父母的經濟能力以比例分擔,一般均以父母雙方各負擔二分之一為原則。 |
|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