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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教師之權利義務
 
1.

責任通報 :

依據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第34條規定:醫事人員、社會工作人員、教育人員、保育人員、警察、司法人員及其他執行兒童及少年福利業務人員,知悉兒童及少年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立即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通報,至遲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
一、施用毒品、非法施用管制藥品或其他有害身心健康之物質。
二、充當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場所之侍應。
三、遭受第三十條各款之行為。
四、有第三十六條第一項各款之情形。
五、遭受其他傷害之情形。

 

2.

罰則 :

依據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第61條規定:違反第三十四條第一項規定而無正當理由者,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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